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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系统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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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系统工程学会章程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江西省系统工程学会。

第二条:江西省系统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从事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具有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接受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系统工程的发展,繁荣系统科学事业,促进系统工程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系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提高我省宏观管理科技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四个现代化服务。

本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

本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本会会址:永利皇宫8858官网(前湖校区)管理学院系统工程研究所 邮政编码33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研究,交流科技信息,提高系统工程学科水平;

()开展学术交流,发展同系统研究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系统科学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

()对国家、地区和部门的发展战略、区域规划、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系统工程问题和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

()编辑、出版、发行本学科的科技书籍、期刊、论文集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开展系统工程的普及和继续教育,传播推广系统工程研究成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系统工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

()发现并推荐系统工程领域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系统工程科技工作者;

()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举办为本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系统工程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系统工程科研、教学和工程实践工作三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具有系统工程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团体会员单位应选派负责人或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按会员条件予以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委托本会优先进行咨询服务;()委托本会协助开展学术活动和举办培训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各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选派的代表和有关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不等额,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要贡献、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根据学会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个别新的常务理事或理事。新增选的常务理事或理事都必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名。然后分别由理事会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方可有效。

  ()理事会理事原则上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门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职责内的各项活动。专门工作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专门工作组每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和明确任务。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指定本会活动计划;(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十二)推荐、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书刊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之一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到达规定的任职年龄时,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延长,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至换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当选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特殊情况的,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为兼职时,秘书长可授权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历届理事和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的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或名誉会员。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业务上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行政上(党、政、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九条:各市、地区系统学会接受各地方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资助;()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学会基金利息;()学会持有知识产权的回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11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系统工程学会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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